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修订)一章 总则一条 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 作,依照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
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将重大、疑难案件报请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第十一条 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有权对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违法或者不适当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5 号,经2007年11月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已经2007年11月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2月11日以国家安监总局15号令公布,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年月日公布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年月日公布的《煤矿安全监察程序暂行规定》废止。【
内容概述 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依照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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