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下列场所或者机构所在地,应当每日升挂国旗:北京天安门广场、新华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一届全体会议主席团公布的国旗制法说明制作。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
为了更好的维护国旗尊严和提高全民国旗意识,1990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并由中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 依照本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升挂国旗的,应当早晨升起,傍晚降下。 国旗与其他旗帜升挂时,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