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
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硬件,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第三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
《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