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债权人的债权被生效裁判文书的确认即有权参与分配 提示 与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不同,普通债权人的债权在执行程序中并无优先性。未获得生效
已申请执行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 可以( 注:已申请执行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依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
第二条 参与分配由在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法院主持进行。在先查封、扣押、冻结为诉讼保全,且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由首先车门终局执行程序的法院主持分配,在先
因此,执行中的参与分配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多个债权人对被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第二,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且在执行终结之前提出;第三,被执行人
[内容提要]参与分配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执行制度,但这项制度在具体设计时 却还存在许多不明确之处。本文对申请参与分配的主体范围、不足清偿全部的认
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当向其原申请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写明参与分配的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该执行法院应将参与分配申请书转交给主持分配的法院,并说明
规定:“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