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
导言:代位权的行使以突破合同相对性为代价,而合同相对性又是维系债权人与债务人债权人关系的基本原则,突破这一原则将对双方的利益产生影响,因而在理解
依照这一规定,债权人行使其代位权,应当通过法院予以主张,也就是说,应当通过诉讼方式进行,这就是所谓的代位权诉讼。简而言之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追索权时,
为避免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及《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确立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及具体认定规则,并明确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如果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并且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代替债务人向次级债务人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权利。那